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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02民初2930号 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93234489G,住所地河源市丝茅塘拆迁安置点第一区D1幢第九、十卡一楼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663368754K,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龙源大道一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绿化服务费人民币456802.5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680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保洁、绿化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45779.51元),上述一、二项共计602582.0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将河源客天下日常保洁、绿化养护的工作发包给了原告,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客天下?河源北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该合同后被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取代。原告与被告在《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河源客天下北区9个停车场、2条主路、3个样版房、F区样版房展示区道路公共区域、中区公共区域提供保洁服务、为北区绿化区域、F区样版房展示区绿化公共区域、中区公共绿化区域提供绿化养护服务,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等,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每月服务费用为18万元,如被告逾期支付,须每日向原告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保洁、绿化服务,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3月10日,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为:2019年11月85000元、2019年12月180000元、2020年8月83720.92元、2020年9月62094元、2020年10月45987.58元,共计456802.5元。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须每日向原告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5779.5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均无果。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2、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客天下?河源北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4、《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5、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账单三份;6、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六张及违约金计算表。 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诉讼请求一没有异议。诉讼请求二有异议,一是违约金的起算点,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小款,至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根据被告的陈述是最后一次对账时间及2021年3月10日才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必须先对账才有开票的依据。因此,违约金应从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二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被告恳请法院按照银行拆借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诉讼请求三由法院认定。 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劳务派遣。 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客天下?河源北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将客天下北区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工作发包给原告,由其为被告提供专业化清洁、绿化养护服务,保洁范围为北区9个停车场、2条主路、3个样板房的清洁保洁,F区样板房展示区道路公共区域,绿化范围为北区绿化区域、F区样板房展示区绿化公共区域;2、承包方式为由原告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等整体承包日常清洁、绿化养护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3、每月服务费85000元/月(含税),费用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原告持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结算上月的承包服务费,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被告连续20个工作日未能支付原告服务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赔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赔偿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及经济损失;并约定了双方责任、赔偿责任等。 201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将客天下北区和中区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工作发包给原告,由其为被告提供专业化清洁、绿化养护服务,保洁范围为北区9个停车场、2条主路、3个样板房的清洁保洁,F区样板房展示区道路公共区域,中区(含A区水晶山公寓户外区域)属景区管理的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不含客家小镇),绿化范围为北区绿化区域、F区样板房展示区绿化公共区域、中区(含A区水晶山公寓户外区域)公共绿化区域(不含客家小镇);2、承包方式为由原告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等整体承包日常清洁、绿化养护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止;3、每月服务费180000元/月(含税),费用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原告持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结算上月的承包服务费,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须每日支付月度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4、被告连续20个工作日未能支付原告服务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赔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赔偿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及经济损失;并约定了双方责任、赔偿责任等。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保洁、绿化养护服务。根据原告提供的盖有原、被告公章的三份对账单显示,1、2020年11月5日的对账单中,双方确认被告拖欠服务费如下:2019年11月85000元、2019年12月180000元、2020年8月83720.92元、2020年9月62094元;2、2021年1月27日的对账单中,双方确认被告拖欠2020年10月服务费45987.58元;3、截止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服务费456802.5元,其中2019年11月85000元、2019年12月180000元、2020年8月83720.92元、2020年9月62094元、2020年10月45987.58元。 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 开票日期 开票金额 备注 85000元 2019年11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180000元 2019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83720.92元 2020年8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62094元 2020年9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45987.58元 2020年10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保洁、绿化服务费456802.5元,原告遂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客天下?河源北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截止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服务费456802.5元,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被告支付保洁、绿化服务费45680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1、对于服务费支付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在两份合同中虽然约定“每月5日前原告持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结算上月的承包服务费,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服务费”,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三份对账单显示,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8月、9月的服务费于2020年11月5日进行对账,2020年10月的服务费于2021年1月27日进行对账,且原告并未举证被告实际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日期。因此,结合开具发票的日期、对账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定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8月、9月的服务费于2020年11月5日对账之日起15日内(即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9日)支付;2020年10月的服务费于2021年1月27日对账之日起15日内(即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0日)支付。 2、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被告在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须每日支付月度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现被告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因《客天下?河源北区和中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所拖欠服务费的违约金按照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三倍予以计算。对于2019年11月85000元服务费的违约金标准,因原、被告在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客天下?河源北区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3、经核算,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包括:(1)2019年11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该部分服务费清偿之日止;(2)2019年12月、2020年8月和9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5814.92元(180000元+83720.92元+620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三倍(即年利率11.55%)计付至2021年6月16日,计算为21547.97元。2020年10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98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三倍(即年利率11.55%)计付至2021年6月16日,计算为1833.58元,以上合计23381.55元(21547.97元+1833.58元)。同时,以未付款371802.5元(325814.92元+4598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1.55%计付至该部分服务费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绿化服务费456802.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①截止至2021年6月16日,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9月、10月服务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为23381.55元;②以未付款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至该部分服务费清偿之日止,和以未付款37180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1.55%计付至该部分服务费清偿之日止的合计数); 二、驳回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5元,由原告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60元;财产保全费2804元,由被告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