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益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9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道鹭岛国际商城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平爱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联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兰东路西侧(变电站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薄立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光,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冠兴,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原审第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85-101。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联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益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冠兴、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天津市三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荣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立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联益公司赔偿科立通公司经济损失684135元、鉴定费损失94000元或发回重审。2.由联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科立通公司向陈冠兴购买案涉混凝土路面砖,陈冠兴安排联益公司直接向科立通公司提供产品,且联益公司在提供产品同时一并向科立通公司提供两份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定该检测报告为伪造)。但联益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路面砖经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0×100×80(cm)规格混凝土路面砖抗压强度不合格,400×200×80(cm)规格混凝土路面砖虽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但检测时间与联益公司实际提供产品时间已经近四个月的时间,混凝土路面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面积断裂,足以说明联益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出厂标准。故此,联益公司提供的产品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应由联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基于联益公司提供的产品已经使用至案涉工程中,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该工程自然无法进入验收程序并通过验收,必须进行拆除作业后选用合格产品重新施工,为此科立通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拆除及修复的造价鉴定,鉴定结论足以明确科立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损失,一审法院以科立通公司未提供损失证据为由,确认待损失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并以此驳回科立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显然于法无据。据此,科立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遗漏重要事实,驳回科立通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联益公司辩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立通公司诉称的混凝土路砖的断裂问题是单指规格型号为400×200×80(cm)的混凝土路面砖。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400×200×80(cm)大面积的混凝土路面砖进行了司法鉴定。检测报告证实,该规格型号混凝土路面砖在抗折强度与抗冻性上均符合标准要求。而根据科立通公司在一审诉状中所述,可以发现,工程尚未完工,已经出现混凝土路面砖有断裂的情况,进一步证明科立通公司施工期间没有依照施工规范对小区路面进行封闭施工。如果混凝土路面砖在经过一段时间与地面充分粘合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断裂的。施工期间的车辆碾压势必对混凝土路面砖造成毁坏。因此依据鉴定结论证明,联益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路面砖质量符合要求,科立通公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联益公司要求赔偿。经过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实地现场勘查,小区内存有大量的重型车辆在混凝土路面砖上行驶,尤其规格型号为400×200×80(cm)混凝土路面砖由于受重力汽车碾压的原因造成破损断裂。关于规格型号为200×100×80(cm)品种的路面砖,该种路面砖铺设在供行人行走的路上,经一审法院实地勘察,该规格型号路面砖没有出现破损的情况,因此从小区的现实及经济角度出发,不宜重新铺设。第二,诉争工程承包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经过查询,诉争道路修缮工程中标公示显示,中标人为大元公司,中标价格为1567218元。科立通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中,招标人为三荣公司,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与中标人大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科立通公司作为施工主体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原告单独起诉联益公司在主体上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科立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工程的发包人、中标人均没有参加,不符合法律规定。据联益公司了解,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而且工程的发包方已经向科立通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工程款项。
陈冠兴、大元公司、三荣公司未发表意见。
科立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联益公司赔偿科立通公司经济损失1800000元(此数额为暂定数额,最终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依法判令由联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联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83135元;2.要求联益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其中造价鉴定的鉴定费90000元,产品质量的鉴定费用以法院票据为准;3.要求联益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立通公司因承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御景园邸小区改造工程(路面砖铺设工程约10000平方米),通过陈冠兴购买各种规格混凝土路面砖,科立通公司向陈冠兴提出,要求混凝土路面砖应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质量标准,陈冠兴向科立通公司转交了加盖联益公司公章的两份《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称所提供的联益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系经检测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质量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期间,由联益公司直接将7009平方米各种规格混凝土路面砖运送至由科立通公司施工的滨海新区塘沽御景园邸小区,并交付于科立通公司。科立通公司使用联益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路面砖进行滨海新区塘沽御景园邸小区路面施工,现尚未完工验收。
科立通公司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现,由其铺设的投入使用的混凝土路面砖出现大面积的断裂情况,这一情况势必导致其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依照科立通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两种型号路面砖的抗冻性、抗压强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规格为NC200*100*80(cm)Cc40的路面砖抗压强度不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中的要求,规格为NC400*200*80(cm)Cf4.0的混凝土路面砖所检项目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中的要求。经查明,断裂的混凝土路面砖的规格为NC400*200*80(cm)Cf4.0,规格为NC200*100*80(cm)Cc40的路面砖未发现断裂情况。
同时,一审法院依照科立通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森宇建筑技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对滨海新区塘沽御景园邸小区路面改造工程已施工部分路面修复(拆除并重新铺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上述工程造价为68313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联益公司作为科立通公司所使用的混凝土路面砖的生产者,其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不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质量标准,科立通公司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质量检测,联益公司生产的路面砖在使用过程中断裂的系NC400*200*80(cm)Cf4.0型号的混凝土路面砖,该规格路面砖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的标准,因此致使该规格路面砖断裂的原因并非因其质量不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标准,故对于NC400*200*80(cm)Cf4.0混凝土路面砖断裂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联益公司承担。同时,检测结果亦显示,联益公司向科立通公司提供的规格为NC200*100*80(cm)Cc40的路面砖不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要求,但科立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该规格路面砖的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情况。科立通公司主张由联益公司按照鉴定结论得出的工程造价683135元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该鉴定结论是基于对科立通公司全部已施工部分路面修复(拆除并重新铺装)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所得出,而非对不合格部分路面修复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故科立通公司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科立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四组照片,证明联益公司所生产的混凝土路面砖质量不符合要求,科立通公司最终采取了拆除并重新铺装的施工方式,给科立通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联益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案是12月底施工,应该是在冬季,从照片上显示旁边的树还郁郁葱葱的,不是12月底的照片。同时,科立通公司没有通知联益公司参与铺装,因此该组照片与本案无关。
联益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案涉工地照片共31张,证明大砖正在投入使用,小砖主要铺设在人行便道上。据实地看访小砖没有任何破损情况,拍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
科立通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法验证,照片只是砖表面的局部,没有小区的具体位置特征。双方在6月28日亲临现场去配合司法鉴定,按照联益公司所提到的拍摄时间,已经实际修复完毕。从照片来看,所有的大砖、小砖都是完整铺设的状态。对这种现状科立通公司是认可的,但对于联益公司所提到的证明目的当中关于小砖仅仅铺设了人行便道不认可。
陈冠兴、大元公司、三荣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科立通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案涉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问题已经鉴定确定,至于本案是否应予支持科立通公司的损失赔偿主张,本院认为部分将一并论述。联益公司提交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小砖的铺设位置,至于小砖是否破损,一审法院也进行了相应的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质量检测,联益公司生产的路面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的系NC400*200*80(cm)Cf4.0型号的混凝土路面砖,该规格路面砖经鉴定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标准,导致该规格路面砖断裂的原因并非因其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故科立通公司主张的对于NC400*200*80(cm)Cf4.0混凝土路面砖断裂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联益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质量检测结果亦显示,规格为NC200*100*80(cm)Cc40的路面砖不符合GB28635-2012《混凝土路面砖》的质量标准。科立通公司主张由联益公司按照鉴定结论得出的工程造价683135元进行赔偿,但该鉴定结论是基于对科立通公司全部已施工部分路面修复(拆除并重新铺装)造成的损失计算所得,而非针对上述不合格部分混凝土路面砖修复造成的损失计算的损失数额,科立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该规格路面砖的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科立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1.35元,由天津市科立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