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4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忠县。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湖新村九栋住宅楼第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Y5DXH。
法定代表人:周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收到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另,被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本诉应按撤诉处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撤诉处理;
二、准许深圳市广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937.98元(原告已预交3468.99元),待裁定生效后退回173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被告已预交24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收部分予以退回),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