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2795号
原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华加路99号11号、19-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倩宇。
原告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嵊州和悦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储一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