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督1号
申请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18号双维、花溪湾3幢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3649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城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鑫源街道八里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9EN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兴汉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488号长乐锦绣15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LT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将汉中城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并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无法明确被申请人陕西兴汉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经本院多次释明后,申请人仍不同意变更主体和诉讼请求,导致该案件事实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1115元,由申请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