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西北纺织服装产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4470号
原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西北纺织服装产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西北纺织服装产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