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82民初152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工业园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A9P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