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82民初152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工业园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A9P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