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2财保20号 申请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太白大道华亿国际新城印象剑桥2号楼1至2层106室(含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陵县建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9元,由申请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