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1293号
原告: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怡彤,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良,经理。
原告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