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29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青霞街道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藏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