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29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青霞街道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24,871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