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1民初1346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永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