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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03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减半收取计4427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