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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03民初2027号 原告:***,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435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0元(4250元×4个月=174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入职某某公司处从事制作建筑工程投标标书工作。工作期间,某某公司安排***经常性加班,且从未向***支付过加班费。***就加班及制作标书工作安排事宜多次跟某某公司沟通,某某公司未对此事作出协调,***无奈之下于2022年7月1日离职。某某公司至今尚欠***2022年6月的工资435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支付。***就此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作出支持***仲裁请求的(2022)明劳人仲字第151-1号裁决书。某某公司对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份裁决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裁决书。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闽04民特1号裁定书撤销(2022)明劳人仲字第151-1号裁决书。***认为,某某公司至今存在拖欠***2022年6月的工资未支付的事实清楚,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法,(2023)闽04民特1号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故诉至法院。 某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仅未拖欠***工资,反而向***多支付了工资。***是因自身原因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另根据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享受158天至180天的产假。***于2021年6月21日向答辩人申请,经批准的产假为2021年6月21至11月30日(162天),该期间内,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应由社保向其支付生育津贴。***于2022年1月3日返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状态,答辩人不仅不应向其支付工资,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但基于岗位人员招聘难度及员工培养难度以及***以往表现等因素,并未对其作出处理,继续双方劳动关系。答辩人人事部门因工作失误,对有关社保政策理解错误,在未与公司主管人员核实的情况下,为***制作并于2022年1月14日向***发放了4960.88元的工资,连同本应向***追回的代垫的社保费用,答辩人实际向其多支付了6663.4元。该错误直到因***在2022年6月突然提出辞职,公司在进行离职核算时才发现,答辩人虽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但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所支持。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4民特1号裁定书意见进行了详细查明和阐述,答辩人对此不再赘述。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入职某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制作投标标书工作。某某公司为***缴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7月1日开始休产假至2022年1月3日止。***领取了生育津贴14313.9元。2022年7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2.***产前工资(即2021年6月30日前)工资为5350元/月。2022年1月开始至离职前工资为4350元/月(基本工资+岗位绩效4000元、满勤奖300元、交通补贴50元)。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某某公司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应发工资扣除本月相应五险一金。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的实发工资为3553.98元。 3.2021年7月12日,某某公司的副总经理***通过微信向***发送“这次发工资6月份的先按之前正常发放。7月开始到产假结束上班后,等报销完生育津贴后,如果低于上班期间的工资,再统一补齐差额。提前上班的,工资正常发放,生育津贴不扣除”,***回复“好的,但是生育津贴现在不是按月发放的,是生完两个月内会一次性转到我社保卡上”,***回复“直接6个月么,到时候平均算一下。” 2022年1月11日,某某公司财务***通过微信向***发送“4000*6-14314-787.52*6,你工资核对下”,***回复“787.52是公积金加医社保吗”,***回复“嗯”,***发送“4960.88元是吗?医社保那些是包括扣这个月的吧?”,***回复“嗯”。之后某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转账支付4960.88元。 4.2022年6月24日,***向某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离职。 5.2022年7月27日,***因某某公司未向其发放2022年6月份工资一事通过微信询问某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姚某,我的工资没发是什么原因呢?”,***回复“之前产假工资算错了,等核算好再处理”,***回复“是哪里算错了,产假之前就说是那么算,产假后回来也是那么算的,***算完也有发给我核对,没问题吧,你们15号就发工资了,这个月都要结束了还不给我发,不合适吧”,***回复“等合算清楚”,***回复“要多久,哪错了”,***回复“产假工资发放的时间,不是6个月,是按津贴一样的时间”,***回复“生育津贴是一次给的,不是分次给的,怎么可能会是一样的时间。给的工资就是按之前说的那么算,金额也没错,现在说变就变,不合适吧”。 6.***因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6月工资4350元;某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579.2元;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400元;某某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差额工资8100.1元。该仲裁委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裁决书,裁决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6月工资3553.98元及经济补偿金17400元。 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2022年6月24日向某某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明确载明其是由于个人原因而辞职,并非某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因导致其辞职。***在2022年7月1日正式离职,即某某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合同后,某某公司尚未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的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明劳人仲案字[2022]第151-1号裁决。因此,***就案涉劳动争议事项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就产假工资的发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生育津贴低于上班期间的工资,统一补齐差额。某某公司也确依此约定于2022年1月14日向***发放了该部分差额4960.88元,某某公司再以产假工资结算错误为由,拒绝向***发放2022年6月份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均对***2022年6月的工资为435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扣除相应的五险一金费用。***关于2022年6月的五险一金费用已在上个月的工资中予以扣除的意见,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435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于2022年6月24日向某某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明确载明其是由于个人原因而辞职。***在庭审中也自认其是因为接受不了加班的安排提出的辞职,并非是因某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因导致其辞职。故在***离职后,某某公司尚未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的情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此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3553.9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