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晨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埕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732372360。
法定代表人:陈谟堂,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融(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2811750E。
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贤杰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林 翔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王志翱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