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0404行初14号
原告: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8委欧洲花园9号楼000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琳,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大鹏,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泅,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第三人:韩彦飞,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韩彦飞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博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明
审 判 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