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21号
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迅美术学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迅美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2,657.50元,由原告辽宁君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