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于某,女,2012年4月1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监护人:***,女,1987年6月19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4399号新兴红旗嘉园A16栋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2年8月2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金汇大街1577号金融大厦1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于某与被告吉林北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