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殿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3民初1970号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PQEX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已于2016年4月9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是个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