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1970号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PQEX3E。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已于2016年4月9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是个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祥军
审判员 肖鲁峰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鹏程
书记员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