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92行初32号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房屋转移登记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适格被告是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即房屋转移登记系以房屋买卖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的,故本院告知原告应先解决民事争议,然后再向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职责即可解决实质纠纷。原告已于2020年4月13日提起了民事诉讼,就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待民事争议解决后再行使诉讼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