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泰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农业高新区耀阳路18-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辽宁泰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6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5561.8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辽宁泰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泰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5561.83元的冻结或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扣押、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