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521民初2972号
原告辽***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寨西路南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851070508。
法定代表人葛坤,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系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信用代码:91210500785126032L。
负责人程怀宇,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金岩,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鑫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光与被告大地保险本溪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金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9月30日18时29分倪生宝驾驶辽E×××××号小型轿车载乘徐萍萍、倪宝翌沿国道G5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G506线290公里加925米路段(原本桓线29公里加600米)时,车辆与对向车道王弼生驾驶原告所有的辽E×××××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倪生宝、徐萍萍、倪宝翌死亡和王弼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倪生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弼生负次要责任,徐萍萍、倪宝翌无责任。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合计143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除交强险外,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18时29分倪生宝驾驶辽E×××××号小型轿车载乘徐萍萍、倪宝翌沿国道G5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G506线290公里加925米路段(原本桓线29公里加600米)时,车辆与对向车道王弼生驾驶原告顺鑫公司所有的辽E×××××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倪生宝、徐萍萍、倪宝翌死亡和王弼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倪生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弼生负次要责任,徐萍萍、倪宝翌无责任。原告花费车辆维修费16425元、施救费3200元。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辽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保险本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费和施救费发票,被告提供的保险抄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顺鑫公司是受损车辆即辽E×××××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原告有权请求受损车辆相应财产损失赔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事故责任比例,原告请求的14337元未超出被告大地保险本溪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合计12337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 非
人民陪审员 冯文娟
人民陪审员 潘雨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宋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