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951号
原告:上海昱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田欢路558号3幢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昱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