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昱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30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558号3幢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酒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庄公司)与被执行人***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正乾公司应***公司支付70658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昱庄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路××路东的土地两处(证号分别为锡锡开国用(2010)第0126号、锡锡开国用(2014)第011493号),本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向该不动产首封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函询问处置情况并要求参与分配,目前尚无款项受偿。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9××××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正乾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11号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有机器设备若干,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因上述机器设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向该设备首封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函询问处置情况并要求参与分配,目前尚无款项受偿。未查得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0658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2729元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昱庄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昱庄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正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正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昱庄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正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正乾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昱庄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