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24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明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