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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经管财务服务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黄毅传,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经管财务服务站,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街驻地。
主要负责人:于秀萍,主任。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街驻地。
法定代表人:丁一,镇长。
第三人:中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明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经管财务服务站、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