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4046号之二
原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6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献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38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士东,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