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2771号
原告:朝阳区和汇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经营者:张程程,女,满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14号。
被告: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38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士东,经理。
原告朝阳区和汇电子产品经销处与被告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朝阳区和汇电子产品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区和汇电子产品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朝阳区和汇电子产品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苏荔莎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