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32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向阳街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柏峰紫域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与朝阳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132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343.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传统查控措施:
1.2023年5月17日到建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商网。
2023年10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情况,并表示查封的商网正在异议之诉阶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1343.5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1343.5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