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民初2645号
原告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县建设监理事务所),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县建设监理事务所)诉被告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县建设监理事务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县建设监理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县建设监理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狄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