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成,辽宁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源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市北街城北村二砖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琨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向阳街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
汉族,住**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新道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上诉人**、**市源合工程有限公司、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欲证明:上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与委托人朝阳新沐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构成违约。证据二、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4日形成的两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欲证明:监理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混凝土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对方一直没有提交,两份监理通知单上均有实际施工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上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尽监理职责而应向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上诉人**在接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为何不提供商砼厂家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原审法院应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案件事实,合理分配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市源合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建平建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