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自紧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星河WORLD领创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煜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自紧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煜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自紧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新的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作签订《自紧王平台协议》,后被申请人成立自紧王(苏州)科贸有限公司,并与申请人签署联合公告。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延迟发货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申请人返还货款755728.3元。根据《自紧王平台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货物,申请人承担交付货物以及授予被申请人上述协议中各项权利的义务,即被申请人交付的100万元不仅仅为货款,还包括获得《自紧王平台协议》中约定的权利需要付出的对价。若申请人需要返还被申请人755728.3元,基于公平原则,被申请人也返还相应权利。但被申请人已获得权利部分无法分离且被申请人权利已经行使,没有实际履行可能,故申请人不需要返还被申请人755728.3元货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合同效力认定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也并未收到催告,且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下达采购订单,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发货的原因是因为被申请人未下达釆购订单,造成延迟发货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因此并不能认定申请人同意解除合同。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2017)粤0105民初8867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自紧王平台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次性购买申请人100万元产品,资金到位后,申请人按照计划发货。申请人出具的被申请人100万元账单明细中亦注明已发244271.7元,余755728.3元未发货。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100万元为货款,申请人应返还未发货的货款给被申请人合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后,申请人有回函给被申请人,证明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事宜。虽然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意见,但申请人并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发货给被申请人,故一审判决认定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深圳市自紧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自紧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