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690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