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690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 原告***与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