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690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