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1532号 原告: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中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973130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00840F。 负责人:**。 原告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