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02民初4720号之一
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D号商用楼。组织机构代码:704986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71108320。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00840F。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3107020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6118039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8年12月2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万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勇
人民陪审员 康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