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893388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1289号办公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4500840F。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