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一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办公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九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九方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询问笔录》、《劳动局询问笔录》是伪造的。2、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到底是如何流转并未查清,法院没有审理《分包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真的存在***其人,认定***、**从***手中接的工程缺乏事实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是其二人施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是安徽九方公司承包的工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一审提供了询问笔录、分包合同、混凝土送货单、劳动局询问笔录、催要款发票及付款通知书、质保金退还申请书、现场施工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工程系***、**实际负责施工,原审综合这些证据,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妥。安徽九方公司主张《询问笔录》、《劳动局询问笔录》是伪造的,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徽九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