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3308号
申请人:东营区优畅粮油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284号青胜小区5号商铺。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三眼桥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区优畅粮油店与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锦恒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东营区优畅粮油店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锦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39.9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鄂0106民初20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财产。2022年2月11日,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二桥支行账号为2590********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2022年11月16日,东营区优畅粮油店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称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东营区优畅粮油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39.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