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338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三眼桥工业园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诉前调书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136元。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使用协查找人,反馈被执行人地址为湖北省江陵县。
2、2022年6月21日、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2××**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51,136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诉前调书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诉前调书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