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287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琦,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责任人:陈鹤龄。
被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86元(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