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287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澄杨路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160E。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琦,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5号3幢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4NA6P。
责任人:陈鹤龄。
被申请人: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三眼桥工业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25760138Q。
法定代表人:袁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宏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