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恢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750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99586.9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中占有的50%份额【不动产产权证号:××】,因未能联系上另一半产权共有人,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整体拍卖。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拍卖***占有该房产的50%份额,申请人表示应对房产进行整体拍卖以最大化实现财产价值,并表示其会查找共有权人的联系方式,希望等条件成就后法院对房产进行整体拍卖,故对该房产本院暂不予处置。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300.23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可以领取执行款1250.23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