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环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包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03财保72号
申请人:内蒙古环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8号楼B座200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新邮电大厦11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环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包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5101.39元财产,具体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营业部154003168802账户。申请人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包头仲裁委员会移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营业部154003168802账户,冻结金额6635101.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环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