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03民初66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000元(10个月×7500元/月×2);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共计9个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419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月份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的三天工资865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7月扣除工资1694元。上述款项合计:184251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入职被告中冶公司,担任山东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新建3000高炉工程烟气脱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务。2022年9月初到达山东日照开始工作。2023年8月13日,被告公司员工电话告知将原告安排回包头总部工作。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回到包头,在包头工作期间遵守规章制度、勤勤恳恳,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但被告未按规定给原告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由原告自行缴纳全部社保费用。被告在2023年8月17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未给原告任何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冶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因建设单位有些监理项目工期较短,需要监理人员立即到岗,而被告作为国有企业招聘流程较多,不能实现项目要求,因此,公司一般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劳务协议书。2022年9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同时原告的人事档案也不在被告处,被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工资中包括被告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第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及加班工资24192元,亦不认可原告的第4、5项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22年10月支付了原告2022年9月工资7000元,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已超过12个月,其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原告每月工资7000元,应再支付一倍为56000元。原告至2023年7月10日年满60周岁,并于次月领取养老保险,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形,即使存在加班也以调休形式补偿,同时公司规定外地项目3个月可休假10天并报销往返旅费,但调休期间按比例扣除工资,因此,在签订劳务协议时考虑到该因素,将工资水平上调,减去调休期间的扣款,加上交通补助,原告每月工资仍超7000元。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日,原告与包头市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其公司山东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新建3000高炉烟气脱硫项目提供监理工作,期限自2022年9月3日至完成项目监理时止;每月工资7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之后任命原告为上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23年3月27日,包头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注销,被告作为其母公司吸收合并了该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023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解聘书》,明确被告将在2023年9月结清原告剩余工资及其他费用报销共计12706元(不包括2023年7月工资),即日起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根据被告举证的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工资表显示,原告每月“应发工资”均为7500元,其中2022年8月扣款1694元、2023年2月扣款865元,2023年9月履行了《解聘书》的约定,实发工资12734.57元(不含税)。 原告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补偿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共计24个月的补偿金180000元;2.补偿2023年8月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7500元;3.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份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三天的工资865元;4.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公休假期间无理被扣除的工资1694元;5.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8月共计11个月加班工资24769元;6.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10月至12月、20213年3月至5月共计6个月替未到岗监理人员的工资27000元;7.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5月共6个月替未到岗监理工作的加班工资6200元;8.赔偿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9.赔偿申请人2023年1月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工资的赔偿金865元;10.赔偿申请人2023年7月公休期间扣除工资赔偿金1694元;11.赔偿申请人应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24769元。该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包劳人仲案8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被扣除的工资865元及2023年7月被扣除工资1694元,合计255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实际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合同已于2023年7月10日终止。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实际已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请求,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自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共计9个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4192元,原告提供的考勤表系其自行制作,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2023年1月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工资865元和2023年7月扣除工资169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扣除原告工资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除工资865元和169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被扣除工资865元; 二、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被扣除工资16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