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2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未达到退休年龄共计10个月时段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000元(10个月×7500元/月×2);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应聘时,经济补偿金7500元(一个月工资)。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22年9至12月4个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5个月共计9个月加班工资24192元。四、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判决书裁定的支付上诉人2023年1月份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的三天工资865元,2023年7月扣除工资1694元,诉讼费10元,共计2569元。上述款项合计:184261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庭审中,通过释明,***明确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2年9月应聘进入被上诉人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临时聘用人员工作。(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缴纳任何社保,上诉人不是用人单位的退休职工)。担任山东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新建3000高炉工程烟气脱硫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职务。2022年9月初,上诉人到达山东日照市岚山区,随即开始工作。2023年8月13日上诉人接到被上诉人单位工程事业部副总经理***的电话,要求我回到包头公司总部。上诉人2023年8月16日回到包头。2023年8月17日被上诉人工程事业部总经理***告知上诉人要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上诉人同意,双方签署了解聘手续。上诉人这时才发现,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下;1、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工作期间,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上诉人签署《劳动合同》。2、被上诉人在解聘上诉人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时,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理由如下:2023年8月17日双方签署解聘手续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段为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共计11个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补偿上诉人一个月工资7500元。三、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9个月加班工资24192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任职期间是项目负责人,单位授权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有一项就是每月给公司报考勤,而不是判决书上第5页第8行至11行描述原告提供的考勤表系自行制作,公司根据考勤表进行发放工资。由于项目现场只有我一个人,公司同意制表和审核就我一个人负责。公司依据我上报的考勤表制作工资表并给上诉人发放工资,考勤表清楚的记录上诉人的出勤状况包含加班月份的出勤。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也清楚的阐明上诉人在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月份里是满勤,支付了满勤的工资。2、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聘请的临时人员,按照公司的规定,这类人员上一天班给一天工资,没有休假。上诉人从2022年9至12月4个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5个月共计9个月都是满勤,开资按照每月7500元开资。如果在此期间休假,公司也不会给我满勤开支。比如在2023年1月和7月休假期间,就被扣了休假期间的工资。而从证明上诉人在要求加班工资的月份里是没有休息一天,存在加班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上诉人理应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3、关于加班工资的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上清楚的注明上诉人的工资是7500元/月。根据被上诉人在2023年1月份扣除3天工资865元的事实,上诉人的日工资为865/3=288.33元。取整为288元/天。4、关于上诉人自己制作的加班工资统计表说明:加班工资统计表上的加班工资金额,是上诉人根据上报给被上诉人的考勤表、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国家颁布的日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进行统计出来的结果。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冶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9月2日,答辩人的子公司以项目部的名义与***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该协议书即为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认定***与用工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答辩人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于2023年7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答辩人于2023年8月17日与***签订《解聘书》系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认定答辩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定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清楚。***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了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而且即使存在加班事实,作为原告的***也应举证存在加班情形,其向单位申请过加班并且经过单位审批通过,而纵观***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加班事实,认定事实正确。四、***的上诉请求不明确。***上诉状中的前三项上诉请求均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事项,第四项上诉请求与一审法院的判决事项一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000元(10个月×7500元/月×2);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共计9个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419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月份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的三天工资865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7月扣除工资1694元。上述款项合计:184251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2日,原告与包头市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其公司山东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新建3000高炉烟气脱硫项目提供监理工作,期限自2022年9月3日至完成项目监理时止;每月工资7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之后任命原告为上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23年3月27日,包头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注销,被告作为其母公司吸收合并了该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023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解聘书》,明确被告将在2023年9月结清原告剩余工资及其他费用报销共计12706元(不包括2023年7月工资),即日起双方解除聘用关系。根据被告举证的原告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工资表显示,原告每月“应发工资”均为7500元,其中2022年8月扣款1694元、2023年2月扣款865元,2023年9月履行了《解聘书》的约定,实发工资12734.57元(不含税)。原告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补偿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共计24个月的补偿金180000元;2.补偿2023年8月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7500元;3.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份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三天的工资865元;4.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公休假期间无理被扣除的工资1694元;5.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8月共计11个月加班工资24769元;6.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5月共计6个月替未到岗监理人员的工资27000元;7.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5月共6个月替未到岗监理工作的加班工资6200元;8.赔偿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9.赔偿申请人2023年1月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工资的赔偿金865元;10.赔偿申请人2023年7月公休期间扣除工资赔偿金1694元;11.赔偿申请人应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24769元。该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包劳人仲案8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被扣除的工资865元及2023年7月被扣除工资1694元,合计255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实际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合同已于2023年7月10日终止。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实际已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请求,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自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共计9个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4192元,原告提供的考勤表系其自行制作,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2023年1月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扣除工资865元和2023年7月扣除工资169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扣除原告工资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除工资865元和1694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被扣除工资865元;二、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被扣除工资169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项目监理部人员更换审批表》,欲证明上面的公章与劳务协议上的公章一样,劳务协议上的公章不清楚。 被上诉人质证称,劳务协议和公章均认可。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包头北雷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驳回***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次,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亦不成立;最后,关于上诉人主张的9个月的加班工资,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用人单位要求其加班或者用人单位审批其加班等相关证据,故其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