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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颐居某公司、江苏德景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颐居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德景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京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颐居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景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颐居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颐居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