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某某华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847号 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平陆工业园纬十八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东南面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771304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城 书 记 员 梁雅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