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847号
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平陆工业园纬十八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东南面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771304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城
书 记 员 梁雅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