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某某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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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10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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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平陆工业园纬十八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东南面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117304364。
法定代表人:阮自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师师,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小区时华大厦B座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KAJ2Q65。
法定代表人:莫竣富。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2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广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0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47元、保全费3193.5元、执行费1067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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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陆子贤
审判员  潘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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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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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莫淑丽